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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研究

2014年10月05日 论文检测样例 ⁄ 共 709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 阅读 881 views 次

gocheck论文检测专家10月5日检测样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不断完善,地方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各种制度建设和创新层出不穷,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在向纵深层次不断推进。《宪法》、《组织法》、《立法法》和《监督法》等规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人们通常把它分为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等。可以说,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地方国家机关中处于核心地位,在行使职权上保持了权力机关工作的经常性和连续性。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和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民主法治观念的普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断凸显,其职权的发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实际行使与群众的期望以及它应发挥的作用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因此有必要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进行更为深入的考察分析和探索,以对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建设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有所促进。
笔者认为,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入手,深入分析《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职权,结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具体工作实际,剖析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的有效行使进行进一步的探索是一个比较好的切入点,它也体现了笔者对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途径的一种深入思考。

概括起来就是两句话: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按其内容和范围说,可以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32]所谓工作监督,就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正确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等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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