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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通过仲裁的好处

2014年10月22日 论文检测样例 ⁄ 共 123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 阅读 440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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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医疗纠纷通过仲裁的好处

上文提到了仲裁具有的一些特点是其他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无法比拟的,笔者通过归纳这些特点继而从医疗纠纷可行性角度出发突出其好处,重点是通过与目前使用最多的诉讼途径进行对比:

4.1自愿性

仲裁的自愿性体现在无论从提交,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员,选择仲裁机构,仲裁的内容,甚至是否仲裁都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在自愿性上,我们可以通过和诉讼的方式加以比较。有外国学者提出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作为一个中立的纠纷处理机关,法院主宰着一切程序;(2)纠纷解决的标准适用实体法;(3)作为对立方的被告因为诉讼的提起即负担着与自己意思无关的应诉的责任。如此看来,诉讼是无法彻底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双方的自愿性。这样做有利于缓解医患双方当事人的紧张关系,积极避免了医患双方有可能在法庭上的激烈对抗。

4.2 公正性、权威性、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

仲裁员的身份是兼职的,不隶属于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过程中,会不偏不倚,根据事实说话,作风正派,具有权威性。而且上述自愿性也提到仲裁员也是通过自己各挑选或者委托一名,第三名共同挑选或者委托,而法院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方式和审判员,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不公正。

仲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构,有助于避免与医疗机构扯上关系导致患方的不信任。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更能有效避免地域性带来的人员不公正。在这一点上,诉讼则受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限制,无权选择法院,这难免会受“地方人情”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无法做到公正。

此外,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同法院的裁判书一样,当事人必须按时履行。当败诉方在不自动履行或者不按时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胜诉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能体现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在保证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保证了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顺利发展。

4.3一裁终局性(快捷性)﹑经济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和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法条,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就立刻发生法律效力,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就相同的医疗纠纷争议再申请仲裁,也不能就相同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上诉或起诉。由此看来,这样便节省了时间,也很好解决了医患双方的医疗纠纷案件久拖不决,抑制医闹有机可趁等现象。而法院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上诉或者申诉。正是因为时间变得快捷,那么随之的人员精力也无需消耗那么多,费用也相应降低。由于一裁终局制,无需多审级收费,所以仲裁收费一般比诉讼收费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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